(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刘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刘立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总经理。被告:刘立斌,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刘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骆川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