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樊燕丽,李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樊燕丽,李光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9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责人余光辉,职务行长。被告樊燕丽。被告李光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樊燕丽、李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燕丽、李光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樊燕丽、李光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