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振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连云港振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81号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B区19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振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郁州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振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