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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永仲、张桂荣诉刘文荣、陈继叶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仲,张桂荣,刘文荣,陈继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仲,男,汉族,1969年8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刘文荣,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继叶,女,汉族,1985年1月1日。本院在执行原告朱永仲、张桂荣诉被告刘文荣、陈继叶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荣、陈继叶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朱永仲,标的为12088.76元,而本案标的为2047.24元,与本案执行标的可以部分相抵,冲抵后刘文荣、陈继叶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执行标的为10041.52元,本案标的不需要再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