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玉坪与薛千勇,秦廷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坪,薛千勇,秦廷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罗玉坪,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薛太勋,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薛千勇,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秦廷艳,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坪与被告薛千勇、秦廷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罗玉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玉坪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玉坪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