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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玉坪与薛千勇,秦廷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坪,薛千勇,秦廷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罗玉坪,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薛太勋,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薛千勇,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秦廷艳,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坪与被告薛千勇、秦廷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罗玉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玉坪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玉坪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