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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戚景凤申请执行雷咸学、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景凤,雷咸学,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戚景凤,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咸学,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景凤与被执行人雷咸学、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