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戚景凤申请执行雷咸学、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景凤,雷咸学,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戚景凤,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咸学,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景凤与被执行人雷咸学、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