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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自春、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自春,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1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自春,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祥,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自春、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碑证经字第177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115.7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自春、彭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自春、彭祥名下仅有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