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海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幢225室。法定代表人:马德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