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戴励权与卢文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励权,卢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戴励权,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卢文东,男,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戴励权与被执行人卢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卢文东应归还借款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戴励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文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及一套共有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履行了8500元,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中的3500元至还清款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共有房屋暂不申请查封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8500元,并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贤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