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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汤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