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