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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