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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吉龙与张铭洁、张华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龙,张铭洁,张华荣,房巧红,即墨市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吴吉龙。被执行人张铭洁。被执行人张华荣。被执行人房巧红。被执行人即墨市实验学校。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吉龙与被执行人张铭洁、张华荣、房巧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