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吉龙与张铭洁、张华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龙,张铭洁,张华荣,房巧红,即墨市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吴吉龙。被执行人张铭洁。被执行人张华荣。被执行人房巧红。被执行人即墨市实验学校。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吉龙与被执行人张铭洁、张华荣、房巧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