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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石某,男,生于1973年11月3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