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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丽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丽,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58号原告郝桂丽,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丽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桂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桂丽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郝桂丽负担。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