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夏文才与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才,梅登权,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劲松,陈昌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夏文才,男,1968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原告梅登权,男,1966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被告刘劲松,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昌华,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幢202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才、梅登权与被告四川省同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劲松、陈昌华,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