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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振东球墨铸件制造厂与无锡康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振东球墨铸件制造厂,无锡康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569号申请人常熟市振东球墨铸件制造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959534-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何村。投资人吴正东,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无锡康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730270-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薛典路。法定代表人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熟市振东球墨铸件制造厂(以下简称振东厂)与被执行人无锡康敏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康敏公司支付振东厂货款257886.3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77886.30元。二、康敏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振东厂有权就康敏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210元(此款已由振东厂预交),由振东厂负担2605元,由康敏公司负担2605元。康敏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2605元支付振东厂。后因被执行人康敏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振东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0491.3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康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康敏公司逾期未履行,振东厂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康敏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康敏公司名下有5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康敏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康敏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至无锡市工商局新区分局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康敏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210491.3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振东厂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振东厂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现与被执行人康敏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振东厂与康敏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商初字第0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