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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福静与陈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福静。委托代理人闭道访,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燕妮,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永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静与被告陈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5元(原告李福静已预交)、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李福静负担。代理审判员蒙雨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邓小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