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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孟兆珍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珍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兆珍,男,1941年7月1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5月2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兆珍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洪涛、任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兆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兆珍于2015年5月1日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小甸子村钟灵寺屯后大迫子自家开荒地内焚烧树根,因看管不慎引发山火,将被害人毕某某、于某某、于某甲等人的林木烧毁。经现场鉴定,过火有林地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小甸子村钟灵寺屯后大迫子13林班6、7、10小班;21林班2、17、18、19、32、32.2、40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孟兆珍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孟兆珍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无劣迹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小甸子村委会证明,苇子峪林场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赵某某、于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兆珍因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每公顷为15亩)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兆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史金儒审 判 员  彭 璐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