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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1、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1,沈某2,沈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03-2号原告李某,女,194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沈某1,女,51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系原告的长女。被告沈某2,男,45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系原告的长子。被告沈某3,男,42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系原告的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1、沈某2、沈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调解,母子关系现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免于交纳)。审 判 长  陈新力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