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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烨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