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李勇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67号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唐立新。委托代理人陈志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39岁。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李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宏、周丽、被告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磐石公司诉称,2012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岗位是罐车司机,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原告按公司规定扣取了被告5000元的押金。2015年4月,被告到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退还被告押金5000元。因2015年5月11日,原告已将5000押金退还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不再支付被告押金5000元。被告李勇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再支付被告李勇押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78.8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芸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