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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长茂诉马靖、马会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茂,马靖,马会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李长茂,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吕磊,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靖,男,汉族,职工。被告马会虎,男,汉族,职工。原告李长茂与被告马靖、马会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吕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靖、马会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马靖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整,并由被告马会虎签名按印担保本借款、出具借据一份。半月后马靖给原告偿还5万元整,剩余2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马靖与马会虎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马靖向原告借款、被告马会虎担保的事实。被告马靖、马会虎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0日,被告马靖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由被告马会虎担保,双方立写借据一支,其内容为:“今借到李长茂人币贰拾伍万整(250000元正)20天后还5万借款人马靖保人马会虎2014年11月10日”。借款后被告马靖向原告偿还5万元再未偿还。现由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茂与被告马靖、马会虎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该笔借款的剩余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马靖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被告马会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茂借款20万元整。被告马会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马靖、马会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智审 判 员  申世芬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