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金昌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658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