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阿生与蒋国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阿生,蒋国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蒋阿生。被告蒋国保。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阿生诉被告蒋国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