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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理新凤与魏雅铭、陈建军、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新凤,魏雅铭,陈建军,朱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177-1号原告:理新凤。被告:魏雅铭。被告:陈建军。被告:朱辉。本院受理原告理新凤诉被告魏雅铭、陈建军、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魏雅铭、陈建军、朱辉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魏雅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8号商住楼1号楼1单元604室房屋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