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5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建海与李二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海,李二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05-1号原告马建海。被告李二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海与被告李二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40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李二仿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9月10日,被告李二仿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申请本院变更保全标的物,并解除对鲁H×××××小型轿车扣押。本院认为,被告李二仿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二仿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王希良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