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由宝茹与被执行人张秀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宝茹,张秀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由宝茹,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秀坤,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由宝茹与被执行人张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张秀坤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并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