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凯与被执行人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任凯,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乡东方红村。被执行人齐大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任凯与被执行人齐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