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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吉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孔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广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广仲调字第127号裁决书,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