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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八号仓库二单元-21号。法定代表人武军明,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瀚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87-53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执行董事。上诉人新能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瀚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瀚盛公司依据其与新能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起诉至法院,请求新能源公司返还预付款800万元及给付违约金。因双方在2份《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瀚盛公司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属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围。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湖北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瀚盛公司所请求返还的预付款800万元及违约金的数额,故本案属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同时,新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期间。故新能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