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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昕瑶与刘金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刘昕瑶,女,汉族,哈尔滨市哈西花园小学二年级学生,现住南岗区哈尔滨大街81-3号1单元401室法定代理人石静,身份证×××,女,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81-3号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刘金岗,身份证号×××,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4号723楼4单元3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4)平法执字第671号刘昕瑶与刘金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200元。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刘金岗工资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立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