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与卓尊贤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卓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4-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组织机构代码:61154921-1。法定代表人许莉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卓尊贤,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尊贤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卓尊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尊贤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2500元及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8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但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房产(合同号:25010XXX)可供执行。于2011年9月7日在本院(2011)南执行字第2262号案中作出(2011)南执行字第2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卓尊贤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3年9月17日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被执行人卓尊贤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房产的查封登记手续,但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房屋,暂不宜交付拍卖。于2015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进行现场查封。于2015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卓尊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