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奚杨辉与杨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03号原告:奚杨辉。被告:杨雪林。原告奚杨辉与被告杨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雪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庭审中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22日、2014年8月6日,被告杨雪林因缺乏资金分别向原告奚杨辉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奚杨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60000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杨雪林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660元,由被告杨雪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倪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