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海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沪泰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沪泰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45号原告江苏海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田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北路299号。公司负责人许建,董事长。被告南京沪泰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工业园。公司负责人陈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田公司与被告沪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海田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