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胜亮,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江红,男,汉族。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辉,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