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多荣与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荣,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3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多荣。被执行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法定代表人钟泽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560.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