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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粤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粤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法定代表人开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州粤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自编8号5楼506房。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公司)与被告广州粤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亮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亮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亮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0元、保全费1770元,由海亮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