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再光与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再光,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17号原告周再光,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铜鼓镇傅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5********。被告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23号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271-7。法定代表人袁瑜福。原告周再光与被告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再光撤回对被告重庆本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再光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义克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