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民二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贵积与黄传光、黄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良民二初字第722号原告:黄贵积。被告:黄传光。被告:黄春阳。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传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积诉被告黄传光、黄春阳、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贵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贵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79元,减半收取23489.5元,由原告黄贵积负担。审判长林尧均审判员覃慧媛人民陪审员孙科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