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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占立与长春市第十印刷厂、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立,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第十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徐占立,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申耀辉,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十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明,厂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案执行内容为产权更名过户手续,现与申请执行人徐占立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