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占立与长春市第十印刷厂、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立,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第十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徐占立,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明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申耀辉,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十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明,厂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案执行内容为产权更名过户手续,现与申请执行人徐占立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