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福章、吴保章、侯好林、冯冰、王林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盐池县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男,汉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炯,男,汉族,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福章,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盐池县。被执行人吴保章,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盐池县。被执行人侯好林,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盐池县。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盐池县。被执行人王林鹏,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盐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五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9719.97元,诉讼费3734元,执行费2146元,共计155599.9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福章、王林鹏银行账户。现查明,五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武审判员 陈焕新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仇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