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好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邓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