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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好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邓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