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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与阳东县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阳东县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刘家庆。委托代理人:徐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县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徐达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保险白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东县圣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书面通知中联保险白云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中联保险白云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中联保险白云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