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瑞芬与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芬,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2号原告:王瑞芬,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平多忠,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汪季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次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芬诉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吕维安人民陪审员 王安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