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凤山、李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凤山,李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002-1号原告张永刚,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被告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巴嘎旗。法定代表人:邵明恩。被告唐凤山,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长才,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凤山、李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永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尼特左旗草原新区宝德尔小区一期2号楼1单元2、3、4、5层对户8套楼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锡林郭勒盟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尼特左旗草原新区宝德尔小区一期X号楼1单元2、3、4、5层对户8套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