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管忠建与许强,伍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建,许强,伍小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67号原告管忠建,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许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伍小兵,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忠建与被告许强、伍小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忠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忠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忠建撤回对被告许强、被告伍小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忠建负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