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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管忠建与许强,伍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忠建,许强,伍小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67号原告管忠建,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许强,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伍小兵,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忠建与被告许强、伍小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忠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忠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忠建撤回对被告许强、被告伍小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忠建负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