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戚健初与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健初,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戚健初。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雷乐。申请执行人戚健初与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1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