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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行审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尾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尾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厉达森,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黄尾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工商处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没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苍工商处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3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共计20000元。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苍工商处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内容。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