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生,系青海省贵德县河西乡。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藏族,1984年11月生,系青海省同德县唐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家庭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同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尖才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