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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吕某某,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