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吕某某,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岳彩猛 来源:百度搜索“”